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的健康,国家制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这一规定自2012年4月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旨在全面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

根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均适用本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禁忌劳动范围与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并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矿山井下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等。此外,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和哺乳期也有相应的禁忌劳动范围。

孕期、产期与哺乳期的特殊保护

对于孕期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因怀孕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和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根据是否参加生育保险,由生育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设施建设与性骚扰防治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同时,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确保女职工的工作环境安全、健康。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将依法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警示与权益维护

案例:李女士在某酒店任行政管家7年,工作表现出色。2011年3月,38岁的李女士怀孕,但在她怀孕的9个月期间,酒店仍安排她晚上值班,且未减轻其工作任务。休产假期间,酒店只发给她20%的工资,且产假时间仅为45天。酒店还因李女士休产假超期将其职位调整。本案中,该酒店的做法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损害了李女士的合法权益。

此案例警示我们,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在遭遇权益受损时,应依法投诉、举报、申诉,或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语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出台和实施,为女职工提供了全面的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这一规定,确保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同时,女职工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By admin

发表回复